《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放宽市场准入 (一)规范有序设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鼓励在监管机构健全、监管能力充足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发起人股东多元化发展。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具有先进小微金融经营模式的机构、相关外商投资机构以及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或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我省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作为发起人与当地股东合资注册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独资注册的,注册资本需在2亿元以上,不受注册地名额限制;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可通过并购重组我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方式进入。 (二)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
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4号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01208 实施日期:200012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动产质押 (二)权利质押 五、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